自考转考相关规定如下:
1、考生转出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籍考生离开本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本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考籍所在报名的招考办现场申请确认。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进行现场申请,并在招考办出具的《xx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省考试院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按照相关规定,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本省考试院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2、转出要求
一、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和延期毕业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三、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省报名所在地招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四、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有违纪的不得转出。
五、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六、考生转出的课程与国家现行计划不一致的,不得转出。
七、考生只可以转一次,确定转出后本省将不再接待该考生在我省继续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电子考籍档案将封存。
注意:各地转考政策有所不同,建议致电详询转入省的教育考试院或自考办。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文章内容非院校招生宣传广告,请以院校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