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现今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所以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在实际生活中,与人体不可分离、以保持人的身体运行功能的以人工连接在身体上的物,如假肢、心脏起搏器等,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得视为物。但是,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且独立化的人体的一部分,例如拔除的牙齿、捐献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器官——在其不是为了保持被取出人的身体运行功能或者不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的时候——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物。当从某人身体上分离出来的器官或者血液被移植到他人体内时,它重新成为该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丧失物的属性。
(2)为人力所能控制
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如果物权的客体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则物权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因此,那些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者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者物质,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为法律上设定物权,是为了使物权人能直接享受物的利益或者从中满足一定的需要。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分为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前者如房屋、地产等,后者如父母的遗照、婚礼的录像制品等。
(4)以有体物为限
近年来,学理上将有体物与有形物区别开来,认为有体物不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还包括无法为人们肉眼所看见或者无法为人们所触摸的无形物,如电、光、热、核能、频道等各种能源。由于这些无形物必须占据特定的空间,属于有容积体的物,它们可以被储存、转让和使用,故也成为民法上的物。总之,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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