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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学历类别歧视有违法之嫌

       发布时间:2021-12-01 1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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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去年9月,中组部下发通知,根据边远省份的有些乡镇招不到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的公务员,即使招到了也留不住的实际,云

    据媒体报道,去年9月,中组部下发通知,根据边远省份的有些乡镇招不到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的公务员,即使招到了也留不住的实际,云南、新疆等省份可招录高中毕业生或农民为乡镇的公务员。
      但每次翻阅一些地方人社部门发布的公开招考通告时,不论是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村官、特岗教师,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也就是说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学历的非全日制毕业生不在招考范围之列。我认为,这是继性别、身高、毕业院校等就业歧视因素外的另一个因素,这些组织招考的人社部门有违法之嫌。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教育款规定“鼓励自学成才”。于是,在恢复高考之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就开始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全日制的学历教育,让千万个没有机会或没有条件上全日制大学的有志青年终圆“大学梦”,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院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多少自考生一边谋生一边挑灯苦读,凭着坚强的毅力,坚持读考三五年或七八年后,好不容易才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书,却被某些人社部门列入招考就业的歧视因素之一,一下子似乎成了一张无用的废纸。
      不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大学毕业证,都是国家组织考试考核后颁发的,同一专业、同一层次的学习和考试所用的教材,与达到的目标及其学分要求几乎是一样的,甚至主考学校也是同一所学校,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专业读”还是“业余读”。为何就业招考时的待遇却不一样呢?
      人社部门在为国家选拔人才时,在程序上历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在学历类别的门槛上却存在着歧视之嫌,否定我国《宪法》中“鼓励自学成才”的精神,对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待遇不公。
      我建议:人社部门在组织招考时,给那些自考等非全日制的“寒门学子”提供和全日制的“学士”一样的平等竞争机会。这样,即使没有考中,也让非全日制的“寒门学子”“输得”心服口服。如果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哪里谈得上公平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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