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近来,有朋友向我们反映,一些外国人(这可能包括一些外籍华人目前在大陆生活的子女)想参加自考。对此,我们首先表示真诚欢迎。同时希望,如果您确立这种意愿后,能以信函的方式和我们提前联系。一方面,由于这种意愿超出了上述法规,我们需要向上级请示;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朋友,是否可以免考诸如政治课这类问题,我们也要通过请示,以便为他们设计一个更为合理的学习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