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媒体《财经》杂志报道说“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引起广泛关注。文章称,“多年来关于"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据了解,全国目前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多达320万。
《条例》变化结束学历效力争议?
报道将今年9月3日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的《暂行条例》进行对比,指出“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财经》杂志的文章认为,“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
党校学历效力早有“拉锯战”
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正式认可。
在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教育部门和党委在党校学历的效力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解释。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赞成党校学历与国民教育学历对等的人认为,党校学习的专业内容并不逊于国民教育。“非国民教育”之说更是莫名其妙:难道获得党校学历的人就不是“国民”吗?这岂不是把党员干部排除在“国民”之外吗?
反对的人则觉得,读党校与需高考选拔的国民高等教育相比,就读门槛要低。党校学历教育的本质是为不具备相应水平的人获得文凭开方便之门,其本质是让部分人享受了学历特权。
中央党校相关人士:
“语句删除不等于明确否定”
记者昨日向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求证,该院负责学历工作的负责人刘老师告诉记者,报道中提到的这部分语句变化,他们刚刚留意到,目前已经将此转告学院的领导。
但多年来负责中央党校学历教育工作的刘老师认为,就中央党校的函授学历来说,不可能取消与国民教育同等待遇的规定。“报道对《条例》的理解可能有偏差。我们根据中共中央2000年10号文件《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里面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这个待遇的标准自从中央党校开办函授学历教育以来一直是这样实施的,中央也多次肯定中央党校的办学成绩,办学20多年来,上至高层领导,下至普通百姓,多少学员在我们这里一批又一批的毕业,很多已经享受了这个待遇很长时间,没可能突然取消。”
“语句删除不等于明确否认”,刘老师说,鉴于去年中央党校按照中央要求开始停止函授学历教育,目前处理的函授学历主要是去年之前的。“现在公务员招考对学历普遍有要求,党政干部的文化水平随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有了提高和保证,因此中央规定中央党校不再举办函授学历教育了,新的《条例》中就把党校学历待遇的语句删除,可能就是为了淡化,但不等于否定原来的10号文件规定。”
广东省委党校:
没收到调整通知,不好评论
随后,记者又致电广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廖东明副院长,他表示,《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他们还在学习中,没有收到过调整党校学历待遇的通知,更没有收到执行细则,因此对党校学历待遇有否改变不好发表评论。
他和中央党校的刘老师都强调,党校的学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除了国民学历教育中的理论和专业教育外,还有党性锻炼,党性修养等内容,在各级党委系统承认一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报道中提到"持党校文凭司法考试被拒"的例子,这是因为司法系统要求国民教育学历的人才能报考,但党校学历和国民教育学历不同,虽然可以享受同等待遇,但两者是不同系统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