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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上海市第7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0-07-31 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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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前14天,考生须在沪且不得离沪。如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试当天须

    1. 考前14天,考生须在沪且不得离沪。如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试当天须出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就医凭证;考前14天内出现体温≥37.3℃症状,或2020年7月1日后自“中高风险”地区返沪(或有旅行史)的考生,考试当天须出示本市指定医院的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的双阴性报告;考试当日经多次测量确定体温≥37.3℃的考生,建议不参加本场考试,如坚持参加考试的,则须出示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双阴性报告,经查验通过后安排进入专用考场考试,考后将由防疫专业人员再次进行核酸采样。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2. 符合防疫要求的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须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的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准考证、填写完整的《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每场考试一张)、上海“随申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经查验通过后进入考点。进入考场时,须摘下口罩接受验证,其他时间须佩戴口罩。

    3. 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或深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的录放设备以及修正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除规定科目外,严禁携带计算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 考生入场时,须将《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交给监考员。入场后,按照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等栏目,正确粘贴条形码。凡答卷、答题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误,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在考试交卷前,不得离场。

    6. 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 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9.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分批、错峰离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1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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