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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自考考试到底有多严?

       发布时间:2018-05-10 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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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教育局、自考委,各主考学校及有关试点学校,试卷印制单位:

      各市、县(区)教育局、自考委,各主考学校及有关试点学校,试卷印制单位:
     
      为认真总结和汲取“6﹒7”高考dai 考事件的教训,推动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自学考试规范管理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教育考试的工作目标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规范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遏制了自考事业连年下滑势头,推动实现了自考转型发展、持续发展、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利益驱动下,一些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各级招考办、主考学校和考点学校务必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考试无小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考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全省考试系统“一盘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全局观;要积极查找缺漏,坚决堵塞漏洞,狠抓预防,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我省自学考试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自学考试各环节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落实
     
      2013年以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就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在报名、制卷、组考、网上评卷、网络学习、实践考核、课程抵免、转考、毕业生资格审核等环节进行了强化管理。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规范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落实。
     
      (一)严格报名管理
     
      省自考委、省教育考试院近三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助学行为等有关事项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招生管理维护自学考试信誉有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我省自学考试各类高校集体报名点代码的通知》等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强化了对我省自学考试报名工作的管理。现进一步要求如下:社会报名点(县(区)招考办)不得接纳任何教育机构、教育集团或个人有组织的集体报名,也不允许其他考生代报名;23周岁以上外省籍身份证的新生,一律到社会报名点由考生本人持文件规定的有效证件进行现场报名,不能代报名;中职、中专、中技学校报名点只能接收本校在校在籍的学生并且只能报考专科层次;各类高校集体报名点只能允许本校在籍在校学生集体报名,不得将社会报名点报考的任何省籍和任何年龄段的考生或者其它高校报名点报考的考生纳入本校集体报名点报考;凡在社会报名点报考的考生不准报名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综合改革试点和自学考试专科与中职教育相衔接的考试。凡违反以上报名规定,一经查实,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违规高校的主考学校资格、集体报名资格和设考点资格。
     
      (二)严格试卷校对、监印、印制、包装、分发的监管
     
      试卷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关键防线。试卷校对、监印、印制、包装、分发各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各项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全程无缝链接。试卷印刷单位要在每次试卷开印前对安全保密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试卷印刷、包装、分发、保管等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梳理,查漏补缺,对于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节点,必须尽快逐项整改,杜绝安全隐患和工作死角。为保证印制试卷期间的安全保密,印刷单位要加大技防投入,安装、使用大功率的屏蔽器;对试卷的印刷、包装、分发等环节制定更细致的全方位、全过程检查制度,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对达不到试卷印制工作要求、印刷条件和标准的,省教育考试院要无条件更换试卷印制单位。
     
      (三)严格试卷运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历年来,各设区市招考办对自学考试试卷的领取、运送都严格执行了四部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了全程无缝链接。随着教育考试形势的变化给安全保密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为确保万无一失,从2015年10月自学考试起,今后每次考试试卷运送,设区市招考办(考试院)的试卷运送车辆要安装行车记录仪,运送过程做到全程记录,并保留全程的监控录像。
     
      (四)严格考点设置
     
      为规范考点设置,加强考场管理,近年,教育部、省自考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设置和加强考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考点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地各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高校考点学校标准化考场的建设,各考点高校必须按时保质按要求完成标准化考场建设,从2015年10月自学考试起,已建成的要全部投入使用,2016年,所有考生要全部进入标准化考场考试;同一所学校(校区)只准设立一个考点,考点不得私自设立分考点或在备案考点地址外组织考试;报考人数达不到500人以上的高校,由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按地段合并、划片设点;2016年起,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没有建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的考点高校不得设置考点。凡在高等院校、试点学校设置考点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设区市招考办统一调配监考人员,确保每个考场配备一名外校监考人员。从2015年下半年起,高职院校、试点学校不再增设新考点。
     
      (五)严格考场管理和考风考纪监督管理
     
      加大对考点、考场的规范化管理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考风考纪。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要加强对自学考试考务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系统的宣传,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报送诚信档案数据,增强对考生违规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方可持证上岗。严禁除考务人员、考生以外的其余各类无关人员进入考场。所有考点、考场必须配置足够的手机屏蔽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等考试专用物品;加强考生入场时的身份识别,考点学校只能开放一个进入考点的入口关,安保人员要严查并禁止持假身份证或持他人身份证进入考点的dai 考人员进场考试;监考教师要严把考生入场关,认真核验考生携带的物品,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相机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严格核查考生“三证”,严防dai 考人员入场,禁止考生携带违禁资料入场;要会同当地有关单位加强考场周边环境治理,动用无线信号探测、屏蔽等手段,坚决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特别是有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行为;加大考试巡视检查力度,采取人防和技防并举,坚决杜绝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的发生。考试过程中,考点如果出现大面积舞弊,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该学校设考点资格;若发现伪造、变造身份证或其他方式的dai 考行为,取消被dai 考者各科成绩,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1-3年考试资格,同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教育部33号令的要求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dai 考者、被dai 考者所在单位。
     
      凡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试点学校、助学单位中的设考点高校,若发生大面积舞弊现象,以及监考教师不作为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校主考资格或试点资格,并扣减该校普通高等教育次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者停止一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六)严格网上阅卷监管
     
      阅卷高校、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要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网上评卷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要认真制定评卷方案,对阅卷的试卷安防、评卷教师选聘、答题卡扫描、试题切割、评卷分值差、刻盘、复查、原始成绩汇总、信息安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不留死角,确保试卷、阅卷、数据的安全和质量。
     
      (七)严格实践环节考核管理
     
      为规范实践考核课程管理,省教育考试院先后下发了《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实践考核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要求设区市招考办参加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我省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含本科毕业答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学习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大纲》等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规定程序和监管机制,提出如下要求:试点学校只能上报本校集体报名代码的考生实践考核成绩;当次报考的新生不能当次参加实践课程的考核;国家统一考试理论课程未通过的考生不能上报实践考核成绩;每位考生一次上报实践考核课程成绩不能超过4门;组织实践考核前必须上报实践考核《秩序册》,否则成绩不予认可;助学单位不具备实践考核条件的,必须到主考学校进行;所有实践环节考核(含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汇总后报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示后入库。
     
      (八)严格学习过程考核管理
     
      为了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学习过程的管理,保证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根据全国考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实际,省教育考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学习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就规范学习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再重早如下要求:主考学校要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不得组织非本校准考证号段的考生参加考试,未取得准考证的考生不得参加学习过程考核;报名结束后,必须编印、上交《学生学习过程考核秩序册》,未在《学生学习过程考核秩序册》中出现的考生,成绩一律无效;必须建立考生学习过程台帐,做好测评记录,随时随机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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