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策引导,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出台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从公共财政支持、基金奖励、税收、用地、师资队伍、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对民办教育发展给予支持和保障。
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兴教。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州政府,能在基层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对教育培训机构不要求、不设定注册资金限制,为民间资金进入教育培训行业创造便利条件。保障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实行“四个自主”,即逐步放开其收费权限,依据办学成本自主核算收费标准;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自主设定内部组织机构;充分保障招生自主权,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能力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指标。
强化业务指导,努力提升民办教育办学质量。通过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组织安全检查、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约谈等举措,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稳定发展。定期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增强依法办学意识。优化年检程序,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参与年检过程,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间的业务交流。成立省民办教育协会,鼓励引导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交流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