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幕后指挥被判刑。
2015年12月底,考试作弊入刑后的首场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拉开序幕。开考第一天,北京房山区某考场内,即有3名替考“枪手”被警方查获,法院于2016年1月以代替考试罪判处3人相应刑罚。
8月11日,“枪手”们的幕后组织者匡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匡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枪手”考场内被识破,幕后人原是研修班老师
2015年12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某考场内,监考人员一天发现了3名替人考研的“枪手”。警方介入侦查后,发现本该来参加考试的3名被替考者竟然“师出同门”,都来自于湖南长沙的一个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
当天,在宾馆等待他们“凯旋”的研修班老师匡某也被警方控制。
匡某在法庭上称,2015年9月,他在湖南长沙开办了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主要负责组织学员上课培训及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谢某是这个班上的学生,大学毕业后一直待业,十分想通过这次考试,但对自己缺乏信心。临考前,谢某辗转找到匡某,求他帮忙。
匡某通过他人联系上了马某,约定由谢某负责马某赴京考试的费用。考试前,马某、谢某在匡某的带领下,从湖南来到北京参考。但由于34岁的马某与24岁的谢某相貌相差太大,最终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匡某与谢某的父亲相熟,谢家求他帮忙,这是推不掉的人情。”匡某的辩护人认为,匡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也没有从中获利。
因为这般“推不掉的人情世故”,匡某另外又安排了两场替考。
开办研修班时,为凑齐30人的开班人数,匡某还给自己的女友曾某也报了名。当年,没上过课的曾某想要考研,但不想参加考试。
为达成这一心愿,匡某二人找到曾某公司职员康某,以转正为条件,让康某替考。康某答应后,随匡某和曾某一起来到北京,由康某本人进行了考生现场信息确认,并在现场照相。此后,康某在公司果然顺利转正。但考试过程中,其替考的事实被监考人员发现。
另一名替考者胡某同样在考场上被发现,被替考者的父亲也是匡某的熟人。
2016年1月,3名“枪手”和3名被替考者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刑罚。
组织作弊获刑8个月,自称是“想帮学生一把”
房山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匡某在北京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另三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检方认为,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匡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与罪行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2015年底,刑法修正案九刚刚将国考作弊行为列为犯罪,匡某“不是必须知道有这个新规定”。
辩护人同事表示,匡某对法律规定不完全了解,但替考者本人在考场上会听到监考老师多次强调考试作弊的违法性及后果严重性,却仍然决定继续替考,故发生考试作弊案的责任不应都由匡某承担。
此外,辩护人还称,匡某在本案中只是部分组织者,所起的作用有限。
“匡某确实联络了替考双方,但替考是多人配合完成的。”辩护人说,匡某安排的三起代考案独立的,只是偶然凑在了一起,他们不是一个作弊团体,匡某没有统一规划、组织。
“组织考试作弊罪针对的是专业的、职业的考试作弊团伙,有分工有方案有对策,但匡某在考生进入考场后即回到了酒店休息,没有任何与监考人员串通等后续应对措施。”辩护人为此强调说。
公诉人则对这一说法持明确反对意见。公诉人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组织包括指挥、策划、介绍及沟通等作用,匡某人是研修班的负责人,3名被替考者均系其学生,匡某应当明知考试须由考生本人参加,但仍然通过联络替考者、安排及发放准考证信息、安排替考者食宿等行为,推动了考试作弊案的发生。
公诉人同时指出,只要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即构成此罪,即使实施的只是低级的组织行为。且该犯罪不以牟利为要件,匡某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其罪名成立。
最终,房山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称自己当初是“想帮学生一把”,没想到触犯了国家刑法,愿意接受刑罚处罚。